苏联 1924年宪法
第二章 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及联盟国籍
第三条 加盟共和国的主权,仅受本宪法所定范围和联盟所属职权的限制。除此以外,每一加盟共和国均得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保护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
第四条 每一加盟共和国均保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五条 各加盟共和国得根据本宪法的规定对自己所宪法进行修改。
第六条 各加盟共和国的疆域,非经各该共和国同意,不得变更,而本宪法第四条的修改、限制或废除,则须征得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全体共和国的同意。
第七条 规定各加盟共和国公民均有统一的联盟国籍。
苏联 1936年宪法
第十五条 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只受苏联宪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范围的限制。在这个范围以外,每一个加盟共和国都独立行使国家权力。苏联对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都加以保护。
第十六条 每一加盟共和国都有根据本共和国的特点而制订的并与苏联宪法完全相符合的宪法。
第十七条 每一加盟共和国都保留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
第十八条 各加盟共和国的领土非经本共和国的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a) 每一加盟共和国都有权同外国直接发生外交关系、签订协定和互派外交代表和领事。
第十八条 (b) 每一加盟共和国都有本共和国军队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