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cessSisi2009-10-08 14:11:15
1946年10月16日,轰动世界的纽伦堡审判结束后的第十五天,几名美军殡仪士兵将一些骨灰撒入慕尼黑郊外的一处不知名的小溪里,他们的上级告诉他们:这骨灰的主人们是一些在意外中死去的美军人员。可实际上,这是当天凌晨在纽伦堡被正法的“战犯们”的骨灰。


从那时起,纽伦堡审判至今已近七十年了。近七十年来,它已经遭到政界、法学界、军界和史学界等的抨击。


例如:1946年10月6日,美国俄亥俄州参议员塔福特说:“不管戴上何种正义的桂冠,只要是战胜者对战败者的审判就没有公正而言。整个纽伦堡审判的主导精神是复仇,而复仇是不可能有公正的……在这些审判中,我们实际上是遵循俄国人的审判目的――政府的政策凌驾于正义和公正之上……”


美国前总统肯尼迪也非常赞成这一观点。


又如: 美国陆军少将Harry H.Vaughan 说:纽伦堡审判是“极大的错误和非法的。”


又如:美国海军将领约翰 Wainwright 也说:“纽伦堡审判是非法的”。


又如:一位美国的犯罪学教授约翰 L. 格尔林写道:


“纽伦堡审判没有任何公认的国际法的依据,根本就没有什么国际军事法庭。我们所做的只是复仇。”


又如:1939年至1957年担任美国俄亥俄州最高法庭法官威廉 L. 哈特写道:


“我认为,纽伦堡军事法庭所创立的法律程序和所进行的审判完全是非法的。“


有的则说得更尖锐、更不客气。英国JFC Fuller将军写道:


“我极力反对对战败一方的将军们谴责为战犯。事实上,那些下令摧毁代表欧洲重要的文化、文明的敌人大城市的同盟国的政客们,应该为此站到历史的审判台上。”


纽伦堡审判是非法的,总括起来,理由有如下几点:


首先,根据截止到一九四五年的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同盟国无权对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公民为其国家服务的行为进行审判。


第二,纽伦堡审判违反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依法量刑。 Nulla poena sine lege, nullum crimen sine lege 无法不能定罪,无法不能惩罚。这是西方世界自古以来的法律原则。遵照众所周知的法律:如果罪行是在新法制定之前所犯,将不算违法,将不予追究。 一九四五年,纽伦堡军事法庭为了审判制定了新的法律,但他们给德国军政人员所定的罪状却是在新法制定之前所犯,如:蓄谋战争,破坏和平,发动侵略战争,反人类罪 等。所以,他们是无罪的。


第三,纽伦堡审判违反了基本的法律诉讼原则:立法机构、原告、法官必须分开,不可以是一个人。 一位著名的法学家Father Salvatore Lener S.J.就曾尖锐地指出:“如果当事人审理自己案件,那么这个法官不仅仅是该案的嫌疑犯,而且是一个应该赶下台的法官。他根本就不配作法官。如果他作法官,整个的审判是非法的,所做的判决是无效的 …”道理是不言而喻的。 试想:你是原告,如果你来当法官审理与自己有关的案子,你会证明被告无罪吗?笑话!而纽伦堡审判恰恰是立法机构、公诉人和法官是同一人:都是同盟国的,都是战胜国的。


第四,纽伦堡审判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则:重证据。纽伦堡军事法庭宪章的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取消证据、验证证据的原则,如此造成许多的指控来自毫无根据的谣传,最后证明是无稽之谈和谎言。


例如:有关用人皮制做的灯罩,又如:用人的脂肪制造的肥皂。这些都是无稽之谈。就连以色列文献专家们在一九九零年都再一次宣布:有关“人油肥皂”的故事是谎言。


又如:一位名叫Franz Blaha 的医生曾在法庭上作证:慕尼黑郊外的达豪集中营有死亡毒气室,许多人在里面被杀害。盟军也确实发现一间类似的毒气室,门上赫然贴着“小心!毒气!危险!不要打开!”的字样,实际上,这间“毒气室”是用来给犯人的衣服消毒,毒杀斑疹伤寒病菌的。可一个美国大兵还是给这门拍了照,这照片在当时的报纸上广为流传。几十年后,一位美国的病理学家叫做查理P.拉森的,奉美国官方之命,对埋在达豪万人坑里的尸体进行解剖,结果发现他们并非是死于毒气,而是属于战时正常死亡,死于斑疹伤寒。


第五,纽伦堡审判违反了自1648年欧洲三十年战争结束以来各国军队所公认和遵循的军事法律。1648年威斯特法伦和约曾明文规定:“无论是军官还是士兵,也无论是法官还是参谋,不管什么名义或情况参战,无论从文的,还是从戎的,也不管职位高低,无一例外,无一区别,他们的人身,他们的财产不受任何侵害,不得以任何借口降罪于和惩罚他们。”


英国军事法手则第443条写道:“重要的一点:凡执行政府或上级指挥官之命而违反公认的战争法的武装力量人员,不属于战争罪犯之例,所以,不能被敌方惩罚。”


美军陆战条例第347 款写道:“武装力量人员只要是按照政府或上级指挥官的命令而导致犯罪将不受惩罚。”


美国军事机构早已明文规定,美国的陆海空三军的军人如果是执行国家政府的命令时犯了罪,他个人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 1840年的轰动北美的美英Mcleod 案件时,美国政府就有类似的说辞:“政府领导下的武装力量的成员不对任何由于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命令而违法的行为负责,这已是所有文明国家公认的法律原则,美国政府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这是对的,因为战争是国家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第六,纽伦堡审判公然出示伪证,嫁祸于人,袒护真正的罪犯;捏造伪证,为盟军罪犯遮羞。


最明显的就是卡廷森林大屠杀证据。当时苏联和英、美、法都清楚地知道,卡廷森林大屠杀是苏联人1940年所为,遇难的约为二万至三万波兰军官、知识分子。但他们却嫁祸于德国人。直到四十五年之后,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二日,苏联的戈尔巴乔夫才正式承认了历史的真相:苏联秘密警察1940年四月三日至五月十九日奉斯大林钦命所为!


又如:苏德秘密协定对纽伦堡军事法庭来讲是一个非常棘手的事情,因为德国人可以据此证明盟军也犯有发动侵略战争罪,从而证明德国被告无罪。所以,英国人为苏联人支了一招:捏造出当时狡猾的德国人糊弄了苏联人,并没有告诉苏联人德国人要进攻波兰。不过,苏联人却对此不仅不领情,而且大为光火,因为他们认为这不等于说当年他们太愚蠢、被德国人耍了吗?苏联人认为还是咬住青山不松口、死不认账的好:完全否认苏德秘密协定的存在。


第七,纽伦堡审判威逼证人,甚至屈打成招。


威逼德国空军元帅米尔赫就是一个例子。在一次审讯中,审讯他的人威胁他说:如果他继续为戈林和斯比尔说话,盟军会将他也送上战犯审判台。米尔赫对此提出抗议,申明自己是无罪的。他得到的答复却是:“只要我们愿意,我们可以给任何一个德国人制造出一个战争罪案来。”(是啊!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笔者注)


奥辛维兹集中营的司令官Hoss是另一个例子。据说,他被逮捕后,衣服全被扒光,遭到毒打,要不是当时在场的一位医官说:“叫他们快住手,如果他们还想要活口的话!”他可能就被打死了。之后,他被连续审讯了72 小时,三天三夜!终于他扛不住了,按照审讯人的意愿,他招供了,承认1941年至1943年德国人在奥辛维兹集中营毒杀了近三百万犹太人。Hoss后来说:“当时我给了他们二百五十万的数字,并在此口供上签了字,其实我也可以给他们五百万的数字。他们有的是让人招供的办法,不管你说的是真还是假。”


第八,纽伦堡审判压制、藏匿、甚至销毁对被告有利的证据,阻止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


盟军占领德国之后,缴获了几百吨的文件,其中有许多是对德国那些被告有利,可以作为被告律师为其辩护无罪的证据,可是军事法庭却将其封锁起来,让被告律师无法接触。有的文件被封存长达几十年,直到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才公布。美国方面的主审官杰克逊在审判开始之前就曾说:“虽然美国手中有人数最多的潜在的证人,但他们对我们只会害多而益少。”所以,他决定少用证人。38,000份、由近310,000人签名的有利于被告的证词被“遗忘”。例如,被告原德国外长李宾特洛甫为了证明苏联侵略了波兰,因为它与德国签订的有瓜分波兰的密秘条约,要求出示条约文本,但军事法庭却无论如何压制出具此证据。又如,被告律师要求出示苏联吞并立陶宛后强迫迁徙劳工的证据,以此证明盟军同样违反国际法,犯了反人类罪,但被苏方拒绝。又如,被告辩护法律师常常发现重要的证据不翼而飞,证人不知为何不知了去向。又如:最开始有关证据4055-PS――德国有关犹太人的最后方案的文件――是有四份重要的文件组成,其中的一份是1942年希特勒再三强调犹太人的问题留待战后再做定夺。查阅证据的盟军人员Kempner对此大为不满,所以,他私自将此文件藏匿起来。又如:美国人指控德国将领凯特尔涉嫌谋杀一名法国将军,并说是党卫军汉斯车特尼交待是奉凯特尔之命所为。凯特尔的辩护律师立即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美方却说证人不知在何处。凯特尔的律师说他要开车去立即面见这位证人,直到这时,美国人才承认车特尼几个月前已被拘审。事实上,车特尼证实:他从来没有从凯特尔那里接到过类似的命令。


此外,纽伦堡审判设制双重标准。


例如:纽伦堡审判定德国人发动侵略战争罪,却对苏联入侵波兰、芬兰、吞并波罗的海三个小国不闻不问,对英国一九四零年入侵挪威计划置若罔闻。


又如:纽伦堡审判一面判德国人违反人类罪:强行迁徙人口,实行强制劳工,可一面在强占的德国领土上大规模地驱逐和迁徙德国人,两百多万德国人在迁徙中丧生。在雅尔塔会议上,美国罗斯福总统亲自同意苏联运送成千上万的德国人去苏联服苦役。英国官方文件曾制定德国人以服劳役作为赔款的计划,规定运送二百万德国人前往苏联服劳役,按每个人头二百英镑计算。


纽伦堡审判上一个非常有意思、而且耐人寻味的现象是:有的德国将领得以减刑是由于辩护律师指出盟军犯有同样罪行,并找来盟军将领出庭作证。(好了,好了,大哥莫说二哥,脸上的麻子一样的多。再说下去,或许麻子还多一点呢!岂不更难堪?――笔者注)


德国海军将领邓尼茨的案子就是一个例子。


邓尼茨海军大将是德国潜艇战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在他创建的“狼群”战术下,体格娇小的德国潜艇曾在大西洋上重创英国的海上运输线,1943年几乎要逼英国放弃海上运输线了。德国战败后,自然盟军统帅部饶不了他。虽然他们知道没有什么过硬的证据来定他的罪,但他们还是给他戴上了战犯的帽子,他的罪状之一是:“非法的潜艇战”,说他违反伦敦海军条约,曾下令禁止潜艇浮出水面进行救援。邓尼茨的律师克兰斯布赫勒在法庭上除了证明邓尼茨是在德国潜艇浮出水面、悬挂红十字旗救援时遭到美国空军飞机袭击后、为了潜艇人员安全而发布的,而且,他知道美国海军潜艇在太平洋上一直是违反1930年伦敦海军条约的,所以,他设法找来美国太平洋舰队的海军大将尼米茨出庭作证,承认从太平洋战争开始之日起,美国潜艇就违反国际法,既不给日本船只警告就发起攻击,也不救援落水的敌国船员(据美国海军部官方的报告:在与日本人进行的无情潜艇战中,日本被击沉的船只中,十只中有九只是民船,在这种袭击中丧生的276,000日本人中,有105,000是老百姓)。如此,军事法庭只好撤消了对邓尼茨的这一条指控。实际上,如果再让尼米茨多说一点的话,他会更让盟国丢面子:美国潜艇不仅不救人,而且还用机枪扫射落水的敌国人员,说是以防他们日后再战。


值得注意的是,半个世纪之后,俄国历史学家证实:一九四一年德国对苏联的战争属于防御性战争,并非侵略战争。这是当年德国人的辩护律师为被告辩护而提出的一个理由,但却被军事法庭驳回。


另一点值得一提的是: 纽伦堡军事法庭没有提及德国空军违规,因为他们知道,德国人在空中轰炸中比盟军文明和遵守日内瓦公约,他们知道,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德国人是输给了盟军的“战略轰炸”,即:为了摧毁敌国人民继续战斗的士气而直接进攻手无寸铁的平民老百姓。众所周知的对科隆、对德累斯顿等城市的轰炸,这些都是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难怪,英国JFC Fuller将军要说:“那些下令摧毁代表欧洲重要的文化、文明的敌人大城市的同盟国的政客们,应该为此站到历史的审判台上。”


纽伦堡审判当时在军界和国际法学界引起巨大的反响。美国海军将领达恩 V. 加利利写道:“纽伦堡军事法庭毫无军事观念。……罪状:发动侵略战争……从军事常识来讲,有哪一位军官可以反对本国政府的侵略战争而不被他的祖国判为叛国罪的?四十年前在加入美国海军的时候,我宣誓的誓言是:保卫美国反对一切敌人――誓言中没有说只有在非侵略战争时才这样做……”


英国蒙哥马利元帅也持同样的观点,1946年7月26日,他说:“军人的天职是绝对的无条件服从,这是军队、祖国授予他的。”


英国国际法教授H.A. 斯密斯在1947年第一版和1959再版的《海战法和其惯例》一书中警告英国军人:


由于纽伦堡审判,在今后的战争中,如果英国战败,他们会发现他们要面对的“不是本国的法庭,而是敌人的法庭。”“在一边看来是合法的,而在另一边看来可能是战争罪。 ”



不过,这些军人和法律专家们的担心似乎是过虑了,因为纽伦堡的法律事实上只适合于战败的德国,一次性用过之后就过期作废了。例如: 1956 年,当英、法和以色列联合侵略埃及时,德国赫斯的辩护律师就将了英国政府一军,质问英国外交部:英国首相艾登是否应该为此侵略行径送交军事法庭?当然不会了,果真不会了。试想:如果一九四五年以后的国际社会真的按纽伦堡的法律行事,英、法、美以及以色列不知有多少政客和将军等要接受审判?!





参考书目:

《Doenitz at Nuremberg: A Reappraisal,War Crimes and the Military Professional》

----Edited by H..K.Thompson, Jr. and Henry Strutz

Werner Maser : 《Nuremberg, A Nation on Trial》

David Irving : 《Nuremberg, the Last Battle 》

H .A .Smith: 《The Law And Custom Of The Sea》


8310772009-10-08 14:45:06
胜利者制定法律
8310772009-10-08 15:56:36
厚厚,我只是偶然说对了,不是自然对。
PrincessSisi2009-10-08 16:18:45
回复:谢谢二位,新国际法专家!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