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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薇:看为版的帖。别急,会有办法的,怎么可能没办法
绑架,强暴,虐待一般是由买方实施。卖方的拐骗,引诱卖出行为就豁免了吗?
应该有拐骗罪,人口交易罪,强奸罪,剥夺人权罪,歧视妇女罪,
现在的拐卖罪一词只说了卖方,罪责只在卖方。而实际有些甚至可以说多数买方也是有罪的,他们犯有强奸轮奸绑架虐待等罪,却没有受
我昨天看了三颗松贴的罗翔的视频里说拐卖罪。印象深刻的是一个妇女的价值约等于20只癞蛤蟆,不如一只鹦鹉。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不过,好像确实只有这一条是可以勉强算对买方的。
最需改的就是针对买方的法律。买来的被掠妇女不可能是自愿结婚的,所以定买方强奸罪没有错,除非没发生性关系。
我的人间一二说的就是两个自愿结婚的。不存在强奸,虐待。
严打是八十年代的事,那时拐卖妇女犯肯定枪毙。很多罪不至死的都被枪毙了,人贩子更没跑了。
那都属于小概率事件,以前包办婚姻也有情投意合,恩爱一生的。比如任弼时和陈宗英。
建国之后刑事犯罪的严打有4次,最后一次是2010年。80年代的那次严打,其实也有不少错案冤案。为中国法律界所诟病。
还是关心一下美国吧。现在美国冶安这么差,为什么liberal DA 还会不停地被选上?
太好了!!! 依法办事就是了!! 交司法处理。政府掺和什么?没有人在法律之上!!
是的。我们城里有个强奸犯被枪毙了。实在是严打这种事没法说。
说句公家话,不管大概率还是小概率都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就不会错。
拐卖和买受妇女儿童的本质都是对人的核心价值的侵犯,都是对人的奴役,所以是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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