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别人是法盲的就别耽误你的眼睛了,知趣点,走开!!!
下面只是客观讨论, 以求对此案的理解, 没有个人立场。
有个解释是,1, 堕胎不是联邦事物,因此, 国会不制定堕胎相关的法律。2,如果受宪法保护,联邦法院有审查州法的合理性的权限。因此,最高法院可以以此借口介入。3,1973年最高法院的结论是堕胎受联邦宪法保护, 所以, 当时法院判决。50年后, 另一组大法官说堕胎不受宪法保护, 所以打回去各州自己负责。
此案引人思考的两个主要问题。
1, 堕胎到底受不受宪法保护? 宪法怎么陈述的? 这个好办, 查原文即可。
2, 到底法律的合理性取决于大法官们的政治倾向,还是公正?
下面分享的信息或许有助于理解。
多年前, Ginsburg 在电视上有个interview, 讨论中,有人提问关于法律条款陈述可以有多种解释的问题。她的回答的大概意思是, 法律条款陈述写得可以进行不同的interpretation 是有意为之。因为, 法律条款是根据当时的文化和当时人们可以接受的道德基础上建立的。 当这些条件改变了,人们就会质疑法律的合理性。而法律是一个可以在相对长久时间内, 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因此有必要留给法官们在不同文化和道德的情形下进行不同解释的机会。她当时还有举例说明。(有兴趣者自己Google原始interview,和transcrip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