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管理上懒了一点,不小心让一个租客欠了我三千多的房租,我上法庭打赢了官司,法官问我要不要驱逐他,我说看情况,如果他能把钱交齐了我就允许他继续住,法官判决pay to stay,如果不交钱若12天内就可以找法警驱逐。我的考虑有二,第一赶走后房子收拾修理是个不小的数目,第二是他能修理电和热气,还有屋顶,我手头还有一些事需要用他。有判决在那儿摆着,对他有个威慑,好管理。我以为上法庭的目的是为了不亏钱,不是为了赶人,所以最好的结果是不亏钱,一般把人赶走了肯定是要亏钱的。如果我赢了官司,亏了钱,赢的意义就打了折扣。我赢了官司就意味着在法律上我有动用法警赶人的权力了,但是他如果把钱付给我了,我可以不赶他,不亏钱才是我的目的。如果感情用事,一般人就是一定要赶走他,亏钱也要赶。我觉得这不是理性做生意的方法,套用中国一尊说法就是忘了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