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lative
judicial
executive
三分支各司其职,而不是互相取代。宪法对三个分支的职责有明确交代,并且在250年的历史中,对一些没有明确交代的职责也有了共识,比如judicial review(就是法院能否裁决某个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这个practice就是通过高等法院的案例法才实现的。
不是所有的“权力”都是宪法承认的权力(constitutional right). 比如,喝酒的权力,宪法和喝酒有什么关系?但是有些权力是宪法明确交代的权力,比如言论自由,拥枪。政府对这两种权力都是可以管理regulate和限制restrict的,但是政府在管理第一种“权力”和第二种权力时必须跨越的constitutional bar 的高度是不一样的。管理第二种权力的法案需要跨越的审查(Constitutional scrutiny)比第一种要高很多,也就是说宪法里明确的条例本身就限制了各级政府对第二种权力进行管理的自由度。这点非常重要,切记。理解了就不会再问:高院咋今天说纽约不能设立某个枪支法律?但是明天又说堕胎法是各州的事?
法院不是立法机构,立法的功能在议会,联邦议会和州级议会。立法机构才是管辖堕胎的机构,选民可以直接参与立法程序去影响各州的法律,这才是美国government框架下的恰当的民主程序和模式。
请版主置顶。以前从来没有人花功夫好好宣传过这方面的知识。
关于Roe v. Wade, 主要错在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