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E,列了两条,一条是说要证明某个时间以前的工作经验。这个当时就递交了工作经验的,不知道为什么要补充?(难道是当时律师给漏掉交上去了??)这次律师给了一个sample letter,但是跟当时用的没太大区别,有点区别就是把职位说得更清楚一点而已。请问这样的RFE常见吗?我们这次再准备一封基本一样的信,能符合USCIS的要求吗?
RFE第二条是 submit evidence that the alien fulfilled the special requirements in item15 of Part A of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before ***(date). 这个我也不明白,我手上没有LC的复印件,不知道这个项目这里一般是什么requirments? 而且律师也没跟我说这里要补充什么。能告诉我这个item15一般是什么吗? 我是 software engineer,我猜这个条目是不是列专业skills吗? 那要怎么去证明呢?
律师只跟我说要准备working experience letter, 难道那一封信,就可以满足RFE这两条要求吗?
刚收到这个RFE,律师就放假了。要找到他,又不知道要什么时候了。 所以赶紧来问问热心人! 多谢了!!RFE要求是9月24号以前要回复。时间也不多了。
多谢小白兔以及其他各位热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