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EB2,I140于2006年9月批准,苦苦等待排期,到2007年7月初才递上485。8月底我们俩都收到EAD,后来有收到AP。我在07年底用EAD合法注册一家LLC的公司。先生在485 PENDING 过180天后于08年2月底离开原公司,3月开始在我的公司从事相同工作。事先他也问过律师,也学习过您的博文,以及移民局的文件,根据2005年12月底移民局的MEMO,485 PENDING 180天换工作,对新的雇主没有ABILITY TO PAY 的要求,甚至可以自雇。只要从事的工作相同或相似。至今,我们的485还在PENDING,INFOPASS 过只告知CASE UNDER REVIEW.
可是先生9月因有事回中国,在回美用VALID AP 入境时遇到麻烦。边检官员扣留其5个多小时,认为文件有问题。后虽允许入境,但只给30天停留,要求在30天后到当地的边检OFFICE去做DEFERRED INSPECTION. 请问这算是身份违例吗?急求您的意见和建议,应该怎样准备DEFERRED INSPECTION,会有怎样的问题和后果?
多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