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已经在这里了,想在他们的I-94 (4月底)到期前给他们申请绿卡。
国内的公证处要求提供这些材料才给办理出生公证:
外公外婆,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
父母原出生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父母以前工作的单位(父母早已退休,单位现在也不存在了)出示人事关系证明
这些材料一个都没有。
请问secondary evidence 到底是什么?如果在这里翻译,公证可以吗?还是一定要从国内办了公证带过来?
谢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