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ffafff2012-08-30 04:24:14

本人系于童年时期入境美国之青年(童年入境)


我要如何…申请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程序?
国土安全部长于2012 年6 月15 日宣布,于童年时期入境美国且符合数项重要指导方针规定之特定人士,得申请暂缓遣返作业而停留在美国达两年时间,到期可申请延长并可申请工作许可。
唯有透过提供可验证之文件,得以佐证其符合上述 指导方针规定之个人,可申请暂缓遣返程序。是否适用之认定作业,将依据国土安全部部长所发表备忘录记载之指导方针规定,按个别情况予以认定。

 

我要怎么知道我是否可以申请童年入境暂缓遣返 程序?
若您符合下列条件,则可申请童年入境暂缓遣返
程序:
1. 截至 2012 年6 月15 日为止,未满31 岁;
2. 于年满 16 岁前入境美国;
3.自2007 年6 月15 日起至今,持续居住在美
国境内;
4.于2012 年6 月15 日,以及向USCIS 提出暂
缓遣返程序时,实际居住在美国。
5.于2012 年6 月15 日前,在未经检查之情
况下入境美国,或您的合法移民状态已于
2012 年6 月15 日到期;
6.目前就学中、已毕业或取得修满高中学分之
证明、或已取得普通教育发展证书 (gener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certificate,简称GED) 、或为
美国海岸防卫队退伍或美国各军种之荣誉退伍
军人;以及
7.未遭判处重刑、重大行为不良、三次或以上之
其他行为不良,且未因任何其他原因对国家安
全或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者。

 

我要如何申请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程序?
您可填写并提交 I-821D, 表格以申请适用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程序。您需填写该表并确实签名,再检附I-765, 表 (工作许可申请表) 和 I-765WS (I-765工作表)。若您未提交完整的 I-765 表(并缴交该表规定之申请费) ,将无法符合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程序之申请规定。虽然提交 I-821D 表并不需缴交任何申请费,不过您仍须就 I-765 表缴交 380 美元之申请费,以及为申请工作许可而缴交 85 美元的生物测定服务费,合计应缴交 465 美元。请详阅表单填写说明,以确保您已缴交佐证所有资料之必要文件。详细申请说明请参阅本部网站


www.uscis.gov/I-821D 及 www.uscis.gov/I-765,以及
www.uscis.gov/childhoodarrivals

 

网站有关申请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程序之其他资讯及常见问答。


请注意: 当您收到确认您的申请书已经适当归档之回条,您会收到一份面谈通知,要求您至申请服 务中心 (Application Support Center,简称 ASC) 进行生物测定程序。请详阅并遵循通知所载指示。未进行生物测定程序,则可能耽搁您所申请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程序之进程,或可能导致申请遭驳回。

我应该去哪里申请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程序?
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程序之申请,需以邮寄方式寄 送至 USCIS 之
加密信箱。有关应至何处提出申请之最新资讯与指示,请参阅下
列USCIS 网站www.uscis.gov/I-821D 或拨打 1-800-375-
5283 与 USCIS全国客服专线联系。

提出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程序申请时,我应该检附
什么证据?
您于提出申请时所检附之证据,包括佐证文件,皆应能够证明您
符合上述名称为「我要怎么知道我是否可以申请童年入境暂缓遣
返程序?」之条文所列指导方针规定。包括下列证据:
1. 您系于1981 年6 月15 日之后出生;
2. 系于年满16 岁前入境美国;
3. 自2007 年6 月15 日起至今,持续居住在美国境内

4. 于2012 年6 月15 日系位于美国境内;
5. 系于2012 年6 月15 日前,在未经检查之情况下入
境美国,或您的合法移民状态已于2012 年6 月15 日
到期;
6. 目前就学中、已毕业或取得修满高中学分之证明、或
已取得普通教育发展证书(gener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certificate,简称GED) 、或为美国海岸
防卫队退伍或美国各军种之荣誉退伍军人;以及

7. 若您尚未进入遣返程序或于提出申请时已结案,则于
提出申请时至少年满15 岁。

有关符合此等指导方针之特定文件之资讯, 请详阅位于网址
www.uscis.gov/I-821D 之I-821D 表填写说明,以及位于网
址www.uscis.gov/childhoodarrivals 之常见问答内容。

 

若我目前已进入遣返程序、收到最终遣返命令或
收到自愿离境命令时,我是否还适用此一程序?
前述程序适用于任何可证明他或她符合申请暂缓遣返作业指导方
针规定之个人,包括未曾进入遣返程序、已进入遣返程序、收到
最终遣返命令或收到自愿离境命令之人(只要不是在移民收容所
中) 。若您并非位于移民收容所且希望确定提出暂缓遣返作业
申请,则您需向 USCIS 提出申请。若您已进入遣返程序、收到最
终遣返命令或收到自愿离境命令时,则不需遵守申请时年满15
岁以上之规定。所有申请案件皆须按个别情况处理之。递交遣返
命令或由移民法官所发出之任何文件或移民上诉委员会(简称
BIA) 最终决定(若有) 之副本。若您尚未进入遣返程序,则不适
用此一规定。

 

若我短暂出境,则是否会影响自 2007 年 6 月 15
日起便持续居住在美国之资格?
短暂、偶尔及意外离开美国境内之情况,并不会影响您持续居住在美
国之资格认定。若您系于2012 年8 月15 日前的任何期间离开美国
境内,且该等离境期间系属短暂且经合理计算系与离境目的相符合者

1. 则该等离境行为将认定为短暂、偶尔及意外离境;
2. 离境情况非因遭驱逐、放逐或遣返等原因所导致;
3. 离境情况非因自愿离境命令、或于遭驱逐、放逐或遣返前取
得自愿离境之行政命令等原因所导致;以及
4. 离境目的及/或您在美国境外之行为并未违法。
欲取得可证明您的离境系属短暂、偶尔及意外之特定文件资讯,请参
阅位于网址 www.uscis.gov/I-821D 之 I-821D 表填写说明,以及
位于网址www.uscis.gov/childhoodarrivals 之常见问答内容。

 

USCIS 在审核我的暂缓遣返作业申请时,是否会进
行背景调查作业?
是的。USCIS 在行使暂缓遣返作业申请之检查裁量权(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前,会对您进行简历与生物测定背景调查作业。若您曾遭
判处任何重刑、重大行为不良、于不同日且因不同行为发生三次或以
上疏漏、或因不当行为计画而发生之其他行为不端情况,或因任何其
他原因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者,将不被认定符合暂缓遣返
作业申请之资格(除非有特殊情况) 。

 

在我提出暂缓遣返作业申请之后,后续的程序是
什么?
在收到您的I-821D 表及I-765 表后,USCIS 将审核该等表单之完整
性,包括是否缴交必要费用, 提供初步证据及佐证文件。若经认证申
请书系完整填写并提供,则USCIS 将会寄送一份收取通知给
您。USCIS 接著将会寄发一份通知给您,安排您至申请服务中心进行
生物检测。您得填写G-1145 表单 (以电子方式通知接受申请/声请
) ,选择以收取电子邮件及/或手机简讯通知申请表已被接受之
事宜。有关电子通知之规定,请参阅网址 www.uscis.gov/G-1145
说明。
每笔暂缓遣返申请作业皆将按照独立、个别之方式进行审核。USCIS
将以书面通知您审核结果。USCIS 可能要求取得更多资讯或证据,或
可能要求您亲自至USCIS 说明。对遭驳回之童年入境暂缓遣
返申请,不得提起上诉或声请重启审核作业/重新考量。

 

我是否能够延长暂缓遣返之期间?
是。 除非结案,否则依据暂缓遣返规定申请暂缓之个人案件,于两年内将不会被送交执行遣返程序,或遭自美国驱逐出境。您得请求延长暂缓遣返作业之期间。您亦应同时提出延长工作许可之申请。您所提出之延长暂缓遣返期间申请,将依个别案例
情况审核之。

 

若 USCIS 未同意我所提出之暂缓遣返申请,那我会不会被列入遣返程序名单中?
若您所提出之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申请遭驳回,则USCIS 将依据其政策规定,将案件转交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U.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简称ICE) ,并发出出庭通知 (简称
NTA) 。若您的案件未牵涉刑事犯罪、舞弊或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为威胁,则不会转交ICE 进行驱逐出境作业 (除非有特殊情况) 。有关相关NTA 政策之详细资讯,请参阅网址www.uscis.gov/NTA.

 

前述申请程序是否能使获得童年入境暂缓遣返许可之人取得合法身份?
否。暂缓遣返作业仅为基于检查裁量权而做成之暂
缓遣返裁量决定,且并未赋予您合法身份。

 

国土安全部是否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可保护我于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申请书中所提供的资讯不会被用于移民执法之目的?
于本申请书中所提供之资讯将受保护,不会被提供予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 及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及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简称CBP) 供执行移民作业程序,除非申请人符合发给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 之要件,或依据美国移民局(USCIS)所规范出庭通知指导方针
(请参阅www.uscis.gov/NTA) 而转交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U.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简称ICE) 之要件。依据童年入境暂缓遣返(deferred action for childhood arrival) 程序规定而暂缓遣返之个人,其案件将不会送交ICE。此等资讯可能会因驱逐出境(removal) 以外之目的而提供给国家安全单位及执法单位,包括ICE 及CBP,目的包括协助决定是否适用童年入境暂缓遣返规定、辨识或预防欺瞒行为、保护国家安全、或为调查或起诉刑事犯罪行为。上述资讯提供条款除适用于申请人外,也适用于家庭成员及监护人。
本政策得于任何时候于未发出通知之情况下予以修改、取代或撤销之,且本政策不意图、不构成、且不得用于使得任一方依法得就任何行政、民事或刑事相关事宜创造任何重大或程序性之权利或利益。

重要资讯
本指导方针所引用重要USCIS 表单
表单编号#
童年入境暂缓遣返作业
I-821D
申请工作许可
I-765
I-765 工作表
I-765WS
以电子方式通知接受申请/声请
G-1145
本指导方针所引用重要USCIS 网站
表单 编号#
有关童年入境暂缓遣返作
业程序之资讯及常见问题
www.uscis.gov/childhoodarrivals
童年入境暂缓遣返作业申请表
www.uscis.gov/I-821D
以电子方式通知接受申请表/声请表
www.uscis.gov/ G-1145
USCIS 出庭通知政
www.uscis.gov/NTA
其他美国政府机关,点选此处或拨打电话联系
一般资讯
www.usa.gov
新移民
www.welcometoUSA.gov
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
www.ice.gov

 

http://www.uscis.gov/USCIS/Resources/daca-chines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