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物业和建筑商有个官司,前屋主交了levy后我才买的,当时官司在进行中。我几年前搬进来,本以为就收一次钱,谁知道我住进来后,为了修房官司又收了第二次钱,我只能交。现在官司彻底结束赔偿了几十万,其中一小半存入共同维修基金,剩下大半分给各户,我分到几千刀,但少于我交的。然后前房主找我索要我手里的赔偿现金,虽然他知道第二笔钱是我交的,但仍然要求全部给他,如果不给他就去小额法庭起诉。因为当时买房合同上我们签了个合约“seller will fully pay the special assesment levied upon the propety for the repairs.The Seller will provie a receipt of payment to the buyer. The buyer acknowledges his full
knowledge of the outstanding 。。。。"大概意思是赔偿金要全给他。当时卖家要求签这个,我以为只交一次钱,既然他想要赔偿金就给他,反正我也没有交。谁知道后面又有第二次。
想请教,我应该把钱都给他吗,毕竟我也交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