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来请教上次房客分手后的问题:
男租客发邮件索要他签合同时付的一半security deposit,女租客知道之后发邮件update说不会续约,说自己有经济困难,要求把两人的security deposit作为最后一个月租金,前面提过这个男租客因家暴被法院发了禁令不准接近女方所以不能住在这个出租房。
女租客还说正准备申请一个什么非慈善机构的rental assistance,我感觉她就是想用掉男租客那一半security deposit,两人真的是都像仇人似的。
我的问题是:明天是合同上允许晚付租金的最后一天,如果收不到租金,我是不是给女租客发eviction notice?
应该是3天还是15天的notice?如果3天之后还收不到租金,可以开始申请法律驱逐程序吗?还是既然合同月底就到期了,等等再说?这期间我需要怎样做才能减少损失?
恳请大家赐教,叩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