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EB2 I-140被REF了,要求出示expiernece letter,详细说明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当时律师交的时候,就让我交了一个有工作时间无工作内容的employment verification letter。
我现在的情况是我在上一家公司的最后一天是5/15/2009(星期五),现在公司的第一天
是5/18/2009(星期一),所以律师在LCA上填我的上家公司的最后一天是5/17/2009(星期
日),她说这样就有了连续性。
现在的问题是上家的公司的employment verificiation letter上写的是5/15/2009,那
我让以前同事写的experience letter上到底怎么写? 是写5/15/2009? 5/18/2009?还
是直接写5/2009? (我三年的工作经历是从2/2006-5/2009).
这个experience letter上的工作时间是不是一定要具体到日的?不能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