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型的政府历来强调国家(在前现代社会,“国家”一般由皇权代表)在政治生活中的决定性作用。在这种模式中,主权属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社会成员,集体的利益高个体的利益。政府(在前现代社会,则是皇权)代表全体社会成员行使主权,政府的权力直接来源于主权(即“受命于天”)。政府对于国家之内的一切(无论好坏)均负有完全的责任。这种政府模式可以说是一种“无限责任”的组织模式。
西方型的政府,国家(在前现代社会,“国家”一般由皇权代表)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则相对较弱。在这种模式中,主权属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集体的利益不可以侵犯个体的利益(至少是理论上)。政府(在前现代社会,则是皇权)是受社会成员委托行使主权,政府的权力来源于社会成员的授权。政府对于最后的结果只负有其授权范围以内的责任。这种政府模式可以说是一种“有限责任”的组织模式。
这两种模式,其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政府权力的来源。西方模式中,政府权力来源于社会成员的授权,所以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授权标志。只有获得这个授权标志,一个政府才能称之为合法政府,即获得“合法性”。在现代西方理论中,这个授权标志便是赢得全民普选。这便是当今西方社会如此痴迷于普选的原因。而东方模式,政府便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其地位来源于历史发展的必然(相信许多中国人应该都熟悉这句话:“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所以自然具有合法性,并不需要一个外在的授权标志来赋予其合法性。
从理论上说,西方式政府本质上只是全体社会成员雇佣来的“打工者”而已,随时可以被全体社会成员解雇。不想干了,也可以“撂挑子”不干。而东方式政府本质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家长”,与整个社会“荣辱与共”。显然,西方式政府理论催生弱势政府,而东方式政府理论催生强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