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州。
房客一年前住进来以后经常持交或者分期交房租,我一直容忍着,现在是month to month, 这个月到现在还没收到房租,发短信不回,打电话不接,实在不想每月催房租了,想让房客走人了,请问我可以直接发那个30 day notice to quit让他走人吗?还是必须要先发14 day notice to quit才可以发30 day的?我手里现在有他的last month和deposit.
另外,请问,如果发30天这个终止合约,时间是让他下月6号必须走呢?还是必须到月末?如果我发了通知他把钱又交给我了,还能让他走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