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索之路平坦心2021-04-09 05:34:21

 

 

 

 

“美国一部宪法管了200年”,没改一字?

前面忘啦说,当年,我们也曾就中美宪法讨论比较。董成美老师高度赞扬美国宪法200多年的稳定性,对我们几十年的四部宪法,逐一讲解每部宪法的来龙去脉。而且有的宪法未必那么理想,比如七五宪法,不过,董老师对五四宪法与八二宪法比较首肯。董老师也指出,美国宪法也在不断修正,只是修改的程度并非颠覆性的。

但坊间却有一个流传广远的经典说法:“美国一部宪法管了200多年”,更有甚者,把它跟中国比较,来否定中国宪法的价值。

 “美国宪法200多年,没改一个字,保证了稳定。” 据悉正和岛转发易中天言论声称,然鹅,这种说法首先不懂法律,其次不尊重事实,第三是反科学。事实上,美国虽然没有一再出台新宪法,但却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一直在补充完善宪法内容。

1787年9月,《美国联邦宪法》在费城会议中制定。1789年,联邦政府正式开始运作。但由于美国特殊的联邦制国家管理体制,1787年通过的仅仅是7个条文的宪法文本。这为后来美国宪法的修改埋下了伏笔。

根据美国宪法第5章所规定的程序,美国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美国2/3以上的州可以联合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一旦修正案获得通过,就将被视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其效力等同于美国宪法主文。

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不是对宪法原文修改而重新颁布,但其《宪法修正案》本身就是对原来的宪法的具体的修改或补充,甚至是对原有条款的否定。迄今为止,累计有一万多条宪法修正案在两个多世纪中被提出,不过据悉只有27条最终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即美国宪法27项修正案,涉及宗教、枪支、选举等各方面。因此美国宪法自颁布200多年来“一字未改”的说法纯粹出自孤陋寡闻者信口雌黄之口。

但是美国宪法确实非常难修改,这点值得我们思考,这充分说明美国宪法制定者具有非常独到的前瞻性与专业性,不由不令人刮目相看,也非常值得借鉴学习。

适则美,过则不美。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对于学者而言,有时候缺乏专业基础知识的判断,稍微百度一下也许就不会犯低级错误。毕竟有些常识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并非美国核心机密,对于相应层次的专家教授来说,属于应知应会范畴,哪怕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都有情可原,隔行如隔山,但也不至于闻所未闻,结果就摆乌龙闹笑话,关键哗众取宠的结果是误导青年人,贻害无穷啊!

事实上,中美宪法之别源自社会形态之差,没有优劣高下之分。

大家知道,所谓社会形态是指生产力在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体。它是统一性和多样性的统一。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既有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五种社会形态。

与此同时,还有自然经济社会、商品经济社会、产品经济社会三大社会形态。

除此之外,由于复杂的社会历史条件,还有各种非典型的社会形态,如旧中国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等。社会形态的更替表现为历史的运动和发展。

这里,我们可以关注聚焦经济社会形态与法律体系(宪法是主干)构建的关系。

美国宪法之所以200多年保持基本不变,是因为美国社会形态没有出现较大的变迁。而新中国成立后到现在,非典型社会形态几经变迁,比如建国十七年、文革时期、非典型改革开放时期,到当今的新时代;从计划经济、到商品经济,再到市场经济,社会形态不断变化。根据马克思哲学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原理,新中国先后产生四部宪法并多次修改也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一年学完本科四年专业课

我当时在法大(管院)就呆了一年的时间(第二年实习)——因为来京后信息渠道扩展,知道同等学力可以考研,再加上管院与我班的学习氛围不符合的的要求,我决定放弃第二学历,直接考研。其时,我已经把大学法学专业本科阶段专业课程全部都学完了。实际上,还包括一些经济法课程,因为第一学期,我们班曾给学校提出改为本科班,毕业颁发本科文凭,这点我没太热心,觉得不太可能,事实也如此被学校否定。后来,大家提出增加经济法内容,学校同意了,于是合同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等(记不完全了)课程纳入教纲。

一年学完四年本科专业课程,厉害吗?NO!

其实,认真算个细账,你会发现,大学四年,每年两个假期,占时三个多月,实际上课时间只有八个月多一点;再把国家法定节假日与周末休息日去掉,剩下可能就只有六、七个月左右上课时间。而按课时计算,大学公共课(政治、体育等)就占了一学年时间,英语课也占一学年时间,专业课只有两学年时间。而大四上半期就剩些选修课,下半期开始实习,所以,法学类大学真正上专业课的时间一个半学年,也就十来个月饱和课时。为此,一年学完四年本科专业课程,很正常的,呵呵。

说说我们的教材,我们当时使用的教材是全国法院系统业余大学专用教材,这套教材由最高人民法院领衔召集国内顶尖专家编辑撰写而成,这些专家大多既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又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因此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针对性与实用性都比较强——我在自学汉语言文学和参加自考时,是非常不屑使用成人教育比如电大等教材的。

我专门用全国法院系统业余大学专用教材与法大相关教材比较过,发现这一套教材其实水准超过了法大缺乏丰富司法实践的教授们编写的“纸上谈兵”教材。只不过它是业余大学教材,也没有向市场推广,因此传播范围不大。

顺便说一句,我后来曾想报考犯罪学研究生,在北大带着顶礼膜拜之心专门买了北大教授编写的《犯罪学》教材,发现里面废话不少,就是为了撑篇幅好卖给学生多骗点钱——从语言表述需要看,该书至少可以删去五分之一废话内容。

而罗大华的《犯罪学》就没有什么废话。

 

 

                《刑事侦查学》和《法医学》

我还曾在管院图书馆阅读过《刑事侦查学》《法医学》,这些是大家不怎么关注的,尤其是后者,因为内容恐怖,我不敢借回宿舍阅读,但每次我在图书馆书架上拿出来看,都是在最初的书架位置上,说明除我之外,没人翻阅。《法医学》里面充斥各种犯罪现场受害者遗体及残骸的彩色图片,也有意外伤害触电、溺水、车祸等死难者遗体残骸图片,看来确实有些恐怖。有时候晚上走在路上,无意间想起那些惊憟场面,令人毛骨悚然,头发竖起!于是赶紧转换思维,想别的事情。

《刑事侦查学》在讲到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根据心理学原理,如果对方把发案时自己没有作案时间与不在作案现场回答得无懈可击,往往就是犯罪行为人。因为,一般而言,人们没有必要也不太可能把自己某一时段说了什么、做了什么都刻意在脑海中清楚的记忆下来,只有犯罪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才会天衣无缝地把自己当时的言行举止排除在作案现场之外。如果当事人交代不清楚自己法案时的身处何方,都做了什么,这种往往不是犯罪行为人。

推而广之,如果企业管理者在处理员工冲突时,如果一方把事情缘由、甚至事发的每细节都一清二楚的回忆,这很可能是精心编造的谎言。再推而广之,在社交中就可以如此甄别对你是否真诚的朋友。呵呵。

《法医学》讲到强奸案时,特别提到一个术语,叫“弹性处女膜”

“弹性处女膜”是指某些女性长有一种伸张性很大的处女膜,这种处女膜即使在生育之后,也完好如初、不会破裂。所以,在性侵害案件中,判断女性受害与否,不能单纯以处女膜破裂与否作为依据。

推而广之,具有“弹性处女膜”的“处女”,并非一定没有过性行为;同样,具有“弹性处女膜”的“处女”,如果卖淫,之后依然是“处女”——只要处女膜完好如初、没有破裂。

不过,说来奇怪!2001年自“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以来,在全国一系列“处女卖淫案”中,除了一致对警方的质疑外,没有人出来说明原委呢?尤其是“涉案”警方也始终保持沉默呢?

我想,原因在于,《法医学》是一个比较冷门的学科,一般人都不去涉及。而无论普通高校法学系科专业或政法院校,在所开设课程中,《法医学》均未纳入必修、选修课程;即使是公安、警官院校,除非法医专业,其他专业必修、选修课程中应该没有《法医学》。而我在与管院与法大学生交流中,没有发现有人对《法医学》与《刑事侦查学》表现出兴趣。

事实上,知道的人少,却不可能只有我一个人知道这个事实,可就没有捅破这层纸,你说奇怪不奇怪?

我当时曾撰写评论《处女卖淫 警方也会被冤》在凯迪社区与博客中国发表。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当时看到一个案例(冤案),就是警方办案粗放,招致一个无辜者被冤杀。但是,这个无辜者的血液鉴定结果,居然与真正的犯罪分子一样——根据法医学研究,这种概率每十万人中有一例(对),而且偏偏他们还同名同姓——巧啦吧?再加上当时警方现场勘验、勘查不和规范,结果导致无法弥补的灾难后果。

 说到现场勘验,一次在上《刑事诉讼法》课的时候,老师讲到现场勘验,举出一个实例,让大家来回答该怎么进行现场勘验?一共有10个同学回答老师的问题,但是正确的只有两个半同学——两个同学完全正确——我是其中之一。还有一个同学回答正确一半,其余的同学回答错误,其中包括一位警察同学(他跟我关系比较好,这个人比较忠厚老实,不油腻),但我觉得他在这方面真的有点笨拙,他都是三级警司了,还不能正确进行现场勘验操作,这样反映出当年有的警察水准确实有些问题,我记得他好像是一位退转军人。当时,公检法拥有很多退转军人,这些退转军人虽然政治素质都比较过硬,但专业素质就未必等量齐观。

法大讲座很火爆

    当年,法大的讲座很受欢迎,所有讲座我基本都不错过,而且往往都是我告诉班上同学,讲座基本都是法大举办的,水准不错,管院也有少量讲座,也同样不错。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曾专门给我们班作了一个专题讲座,信息量很大,后来我考研时,有一道题20分的主观试题:“论重刑主义”,我就通过回忆高检庭长讲课内容,进行的论证阐述。

记得有一次听民法讲座,老师说开场颇为动感地说:“我当了十年工人!”我一听感慨不已:“我还当了十四年工人呢!”

那一年,听了很多讲座,受益匪浅。江平老师讲座主讲信托法,一开口称:“皇恩浩荡,我最近出了一次国……”,江平老师从四年前开始被禁足,所以,非常专业、权威。我曾拜读过江平教授所著的《民法精要》(大概书名,有点遗忘了),感觉集纳了民法精粹,读来收获很大。

而听田文昌老师讲座,开始在法大图书馆报告厅,但人太多装不下,改成学校(法大)大礼堂,大家蜂拥而入抢座位,把礼堂大门玻璃都挤碎了——田文昌是著名律师,所以吸引大家去听,这也反映出学子们的趋利心。管院学生只有一千多人,法大学生好几千人,听讲座者主要是法大学生。

听讲座收益很大,我听讲座记笔记挤满一个大笔记本,可惜后来散失了。不过,听讲座呢,基本上都是老师先在上面讲,之后才提问。只有偶尔一两次,老师上来就说我不讲,你们直接提问题,我来回答。我觉得这种形式比较好,觉得有点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的意思。这些年,我也是不是去作讲座,我甚至就提出即兴演讲,或者上台大家直接提问,但后者往往被主办方婉拒,都觉得要先讲一讲。

在听讲座中,我经常都是带头鼓掌。大家如果看过我前面文章,在铁路单位工作时,每次领衔参加单位的知识抢答赛,我都是率先抢答,多次领军团队获得冠军。到了学校,继续发扬光荣传统和作风,呵呵。

与田文昌老师探讨

     当时吧,我同学小吕他们不知道怎么给中国法学会扯上关系了,积极撰写论文,争取加入中国法学会,当时还不知道中国法学会的分量,后来很多年以后才知道了。不过呢,当时和法大91级大三的老乡在一起,经常探讨一些学术学问,他们也在写论文,在这种氛围下,我当时对《刑法》几个过失犯罪罪名产生了异议。

当年,《刑法》有几组犯罪罪名,比如:“放火罪”、“过失放火罪”,“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伤害罪”,“投毒罪”|、“过失投毒罪”等等诸如此类,我觉得这几组犯罪罪名,从语言词汇学角度讲,存在歧义或者不准确的、不规范。

先说“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

“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造成社会危害。

“故意犯罪”中的“故意”是具有主观性,“过失犯罪”中的“过失”具有非主观性。那么,无论是“杀人”、“放火”、“伤害”、“投毒”……等等犯罪,其罪名根据现代汉语词意,都是主动实施的行为。

但是,当在这些词语前冠以“过失”时,比如“过失杀人”、“过失纵火”、“过失伤害”、“过失投毒”……等等,从现代汉语词意解释来看,就产生语义矛盾。因为“过失”是指因疏忽而犯的错误,也包括也疏忽大意而犯罪,那么,在设定过失犯罪罪名时,能不能够在叫法上加以区别,而不是简单的在故意犯罪罪名前简单冠以“过失”?

如果望文生义理解的话,“过失伤害”、“过失投毒”……等等意思就成了“因为不小心(疏忽)有意伤害别人,”“因为不小心(疏忽)故意用有毒物品害人”……等等。

望文生义确实不应该,但法律法律条文意思应该直接明了,尽量不让人产生误解,这样才有利于法律法律的施行,尤其在中国这样绝大多数人文化程度仅仅最多高中水平的国家。

天气炎热,下面我们给大家几个梨子解渴:

“放火”罪的过失犯罪罪名叫“过失放火”罪,可为什么不能叫“失火”罪?

“投毒”罪的过失犯罪罪名叫“过失投毒”罪,可为什么不能叫“泄毒”罪?

“破坏”罪的过失犯罪罪名叫“过失破坏…”罪,干脆叫“损坏…”罪如何?

……

当时,这个论题大家都认可,于是,我找到田文昌老师(其实是法大校园路遇),我向他请教,他对我的观点表示支持,并说:“如果全国人大法工委采纳了你的提议,那就是你的一大贡献了!”然后他接着说:“不过,我是搞法律的,对语言学没有研究,你最好请教一下语言学家,听听他们的意见。”

田文昌老师时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他是国内著名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他的教学、科研、办案成果丰硕,迄今有上百万字学术著作发表。

 

 

               与符淮青教授“过招”

按照田文昌老师建议,我首选北大中文系教授作为咨询专家。我在一个周二的下午来到北大中文系会议室,找到北大中文系专事词汇研究的符淮青教授。

符淮青,时任北大中文系教授,他长期从事现代汉语方向教学研究,重点为汉语词汇学、语义学、词典学研究,现任中国辞书学会语文词典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辞书学会辞书理论和辞书史专业委员会委员、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彼时,正是北大教工政治学习时间,应该是北大全校统一的吧。这天下午政治学习的主题是国家安全教育,具体内容是观看闭路电视里面播放的国家安全教育专题片——苏联克格勃揭秘。

我记得当时进去以后跟符淮青教授说话,他坐着,我就半蹲着,这时旁边有个老师把位置让出来后我就坐下来。我俩边说话边看电视,谈话间、电视内容看到两个:

一个就是西德前总理威利·勃兰特被苏联克格勃燕子(性诱色情女特工)拉下水啊=,导致勃兰特引咎辞职,但对外公布原因是秘书纪尧姆论为东德间谍。

1970年12月,时任西德总理的勃兰特在华沙访问时,自发在华沙犹太隔离区起义纪念碑前下跪,为在纳粹德国侵略期间被杀害的死难者默哀。这一“华沙之跪”极大提高了德国的外交形象,成为战后德国与东欧诸国改善关系的重要里程碑。勃兰特也因此于1971年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

另一个是苏联马戏团到访加拿大演出,精彩节目轰动全国。然后呢,主角女演员最后跟加拿大总理勾搭上床——这个女演员是苏联克格燕子,加拿大国家机密成为鸳鸯枕边蜜语。

印尼前总统苏哈托也曾中招苏联克格勃燕子,但是,面对苏联威胁公开性爱床照的要挟,苏哈托毫不理会(记得甚至在报上登出炫耀),搞得苏联赔了夫人又蚀兵。……

言归正传

因为我们边看电视边讨论,影响了符淮青教授接受国家安全教育——付教授具有强烈的使命感与报国情怀,并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对国家安全教育非常重视。看到我和他的探讨影响了他看电视,似乎显得心里有点不高兴,我们在讨论中出现了歧义,发生了导致争执,结果我俩声音就大起来了。这个时候其他人就有意见了:“嘘……”,“你们俩出去说吧?”“你们俩出去!……”

我们俩就这样被轰出来了。符淮青教授有点不情愿地跟我一块出来,到了门外走道上的时候,当得知我不是北大学生以后,符淮青教授马上对我表现出些微“刮目相看”、态度热情明显降温。这时候我突然想起了陈独秀与毛泽东,历史是惊人相似啊!=当年,北大旁听生毛泽东去听陈独秀教授的课并提问题,当陈教授获悉毛泽东仅仅是北大图书馆打工仔时,据悉不屑回答他的提问,令毛泽东很尴尬。当然,历史不仅惊人滴相似,历史还是螺旋形上升。符淮青教授毕竟没有拒绝我,但他断然否定我的观点:法律法规都是经过专家学者讨论过的、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审定的,不会有问题!

我当然不同意啊,于是,据理相争!符淮青教授一看说服不了我,最后他说了一句跟田文昌异曲同工的话:我是搞语言学研究的,对法律没有研究,你最好再请教一下法律专家,听听他们的意见!

事情至此我已完全无语,倚靠贵人相助不如自己去悟!于是,我决定自己深入研究,最后写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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